同居關系糾紛當事人必須出庭嗎

導讀:
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那么同居關系糾紛當事人必須出庭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于同居關系糾紛當事人必須出庭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居關系糾紛當事人一定要出庭
同居關系如果形成事實婚姻有關系的,可以按婚姻案件處理,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能出庭的不得拒絕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非法同居關系的認定
(1)何為非法同居關系,其一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2)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于非法同居關系。③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同居關系應怎么解除
在我國,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想在解除同居關系,雙方協商解決,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否受理,這是根據同居的不同情況而定:
(1)對于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這是他們對自己生活狀況的選擇,同居關系存在、解除與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發生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對此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應當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同居關系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