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與人同居的懲罰

導讀:
通俗的說,婚外戀是指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關系,以婚外性行為為特征的婚外男女關系。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僅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為依據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那么已婚與人同居的懲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俗的說,婚外戀是指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關系,以婚外性行為為特征的婚外男女關系。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僅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為依據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關于已婚與人同居的懲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已婚與人同居的懲罰
《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準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后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后果,這是因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關系,“與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關系人又與異性不以夫妻相稱,以公開或者半公開的形式,或短期不穩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系無過錯方的權益,夫妻間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系健康、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夫妻間性生活不忠實的行為,是對婚姻關系的穩定、和諧的破壞,也是社會主義道德風所不允許的。
二、已婚與人同居與婚外情的區別
婚姻法離婚的條件之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和婚外戀是有區別的。
通俗的說,婚外戀是指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關系,以婚外性行為為特征的婚外男女關系。從法律上講,婚外戀只是道德問題。人們對婚外戀往往以通奸、第三者、婚外情”等詞予以形容。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僅僅依據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為依據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婚外戀并不是離婚的法律要件之一。但一些當事人對此往往存在誤解。有些人為了離婚時能得到賠償,千方百計去“捉奸”,盡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證據,即便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奸的性行為,但并非離婚的法定要件,也非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
《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就構成重婚。至于多長時間才算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