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同書是否能在離婚前生效

導讀:
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那么離婚合同書是否能在離婚前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離婚合同書是否能在離婚前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準予王濤與徐琳離婚;雙方之子王安由王濤撫育,徐琳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徐琳每月探望兒子王安2次,王濤應予以協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濤婚前財產,歸王濤所有;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系徐琳婚前財產,歸徐琳所有。
【法律提示】
不能在離婚前獨立生效,它是伴隨著婚姻關系的消滅而生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