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例

導讀:
[案件簡介]李某某與張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約定離婚。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自貢市惠東新區丹桂居委會47組項英花園XX棟XX單元X層房屋歸被告張某某所有,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15萬元。被告應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財產補償費10萬元,剩余5萬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張某某索要前述費用,但張某某至今未支付。那么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簡介]李某某與張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約定離婚。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自貢市惠東新區丹桂居委會47組項英花園XX棟XX單元X層房屋歸被告張某某所有,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15萬元。被告應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財產補償費10萬元,剩余5萬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張某某索要前述費用,但張某某至今未支付。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簡介]
李某某與張某某于2009年8月3日約定離婚。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自貢市惠東新區丹桂居委會47組項英花園XX棟XX單元X層房屋歸被告張某某所有,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15萬元。被告應于2012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財產補償費10萬元,剩余5萬元于2013年8月1日至2020年分期支付。李某某與張某某離婚后,李某某多次向張某某索要前述費用,但張某某至今未支付。
[判斷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張某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原告李某某人民幣5萬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決日止的利息。
[律師評論]
1.《離婚協議書》,由原被告與被告在離婚時簽署,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協議無效或者應當撤銷,協議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認。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對原被告和被告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遵守。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過約定支付期限的離婚后財產價款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規定。
3.張某某之所以辯稱李某某未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是因為即使張某某辯稱屬實,也是張某某在另一法律關系中主張的,故法院不予受理。
4.張某某辯稱不能理財的原因是判決生效后其履行能力的問題,與本案判決無關,故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