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發明帶來的財產收益離婚后要怎么分割

導讀:
離婚案件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爭奪是繼房產之后的又一焦點問題。案例:李先生與王女士于1992年結婚。因李先生看不慣王女士父母的一些做法,與王女士常常發生糾紛。王女士則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共同財產。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女士離婚,并確認15萬元歸其個人所有。最后,法院依法判決發明所得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李先生、王女士平均分割。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平均分配。那么小發明帶來的財產收益離婚后要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爭奪是繼房產之后的又一焦點問題。案例:李先生與王女士于1992年結婚。因李先生看不慣王女士父母的一些做法,與王女士常常發生糾紛。王女士則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共同財產。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女士離婚,并確認15萬元歸其個人所有。最后,法院依法判決發明所得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李先生、王女士平均分割。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平均分配。關于小發明帶來的財產收益離婚后要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今的離婚案件中涉及的財產已經不單純是有形財產,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知識產權的分割逐漸成為較為普遍的現象。離婚案件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的爭奪是繼房產之后的又一焦點問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
李先生與王女士于1992年結婚。二人都是高級知識分子,收入頗豐。李先生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工作之余喜歡自己琢磨一些小發明。1994年10月,李先生發明了某項技術,后將此技術轉讓,得費用15萬元。1995年,王女士將自己的父母接來同他們一起居住。因李先生看不慣王女士父母的一些做法,與王女士常常發生糾紛。1998年,李先生提出離婚,王女士同意。但對于李先生發明所得的15萬元是否屬于共同財產,王女士能否分享,雙方產生分歧。李先生認為,發明是自己利用業余時間,獨自完成,所得費用屬于個人財產。王女士則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屬共同財產。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女士離婚,并確認15萬元歸其個人所有。最后,法院依法判決發明所得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李先生、王女士平均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