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離婚財產執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導讀:
協議離婚財產執行所需材料有哪些1、雙方的戶口薄;2、雙方的身份證;3、雙方的結婚證;4、婚姻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登記時簽字;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6、工本費。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那么合同離婚財產執行所需材料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財產執行所需材料有哪些1、雙方的戶口薄;2、雙方的身份證;3、雙方的結婚證;4、婚姻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登記時簽字;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6、工本費。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關于合同離婚財產執行所需材料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財產執行所需材料有哪些
1、雙方的戶口薄(目前發現有許多已婚仍登記為未婚的情況,需變更為已婚后才能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雙方的身份證;
3、雙方的結婚證;
4、婚姻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登記時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6、工本費。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