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帶結婚證可以辦理離婚嗎

導讀:
一方不帶結婚證可以辦理離婚嗎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復印件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一方不帶結婚證可以辦理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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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帶結婚證可以辦理離婚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沒有結婚證,也是有辦法。一般來說,辦理過結婚登記但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方法有以下幾種:
1.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條第三項,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
3.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復印件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