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合同離婚嗎

導讀: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那么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合同離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關于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合同離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協議離婚嗎
依據民法典草案的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是協議離婚,并不適用訴訟離婚,申請離婚登記后,一方在30天內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反悔怎么處理
1、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適用。這種協議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系有關,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同樣應適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財產分割協議做出規定的部分,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2、離婚協議中財產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案例一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贈與第三人(雙方當事人之子),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該財產贈與協議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協議的約定。
3、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反悔的處理。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協議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贈與,但其與一般的贈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一般的贈與行為僅僅是一種單純的財產處分關系,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的一種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