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日常家庭生活債務

導讀:
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實踐中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其實是有現實意義的。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日常家庭生活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實踐中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其實是有現實意義的。關于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日常家庭生活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日常家庭生活債務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共同簽字或未舉債的一方事后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追認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當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債務該由誰償還
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
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同樣適用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實踐中界定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其實是有現實意義的。因為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法律中規定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但要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那不管是在什么時候都是由個人來承擔還債。作為債權人雖然債務是發生在債務人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但此時也不得要求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