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債權人可否為債務人申報債權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那么民法典債權人可否為債務人申報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關于民法典債權人可否為債務人申報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債權人可否為債務人申報債權
民法典對債權人可否為債務人申報債權沒有作出規定而債權一般是由債權人申請的債務人不能為債權人申報債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