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過的企業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那么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過的企業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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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債務重組過的企業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對債務重組過的企業債務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后企業債務按重組方案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八十二條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