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的債務如何清償

導讀: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那么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的債務如何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關于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的債務如何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非營利法人的債務如何清償
民法典規定非營利法人有債務的由非營利法人的資產清償清償所有債務后有剩余財產的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余財產的處置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