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法償債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導讀: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那么債務人無法償債如何追究股東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關于債務人無法償債如何追究股東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無法償債如何追究股東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如果股東履行出資責任的股東不承擔責任沒有如實出資的以其出資額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破產清算如何進行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清算組,這一機構有的國家稱破產財產管理人,有的國家稱受托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清算組織,這就表明,我國現行有關破產的法律規定中,不允許一個人成為破產清算者。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后,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