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法院怎么問

導讀:
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那么債務糾紛法院怎么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關于債務糾紛法院怎么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糾紛法院怎么問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貨單電話錄音等等。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另外須注意對于收集的證據要及時一般是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則可能對方已超過舉證期限而不予質證。同時為了確保將來判決的執行、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一)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216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