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該如何做傷情鑒定

導讀:
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那么交通事故該如何做傷情鑒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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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該如何做傷情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后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機構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能向法院申請委托評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
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