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復議不服怎么辦

導讀:
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監督或者提出申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因此依照信訪程序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訪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復議。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那么交通事故對復議不服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監督或者提出申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因此依照信訪程序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訪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復議。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關于交通事故對復議不服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對復議不服怎么辦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不能申請復議但可以申請復核而復核只能申請一次。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監督或者提出申訴。具體內容如下
1、申請監督。
(1)申請督察部門督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2)申請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提出信訪。根據相關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有權提出信訪事項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正確、有效地進行處理。因此依照信訪程序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訪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定對案件進行復查、復議。
3、依法申訴。根據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成因分析和當事人的責任不服認為被申訴人沒有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事故調查所作的認定違背事故事實和法律規定應向政府機關申訴撤銷被申訴人的原錯誤認定并依照事實和法律客觀認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七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按下列規定處理(一)認為事故成因確屬無法查清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復核結論(二)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信訪條例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4、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