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請求交通財產損失評估

導讀:
誰可請求交通財產損失評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那么誰可請求交通財產損失評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誰可請求交通財產損失評估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關于誰可請求交通財產損失評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誰可請求交通財產損失評估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確定財產損失”不是事故處理民警的法定義務應當是各方當事人的權利。
評估財產損失能扣留事故車輛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在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調解才能夠成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義務和權利財產損失金額才成為事故調解的一項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