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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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有哪些
一、全部責任與無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負全責任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則無責任。負全部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4、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當事人(或兩方以上)有違章行為共同導致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的是引發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來確定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實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一般而言因兩方(或兩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違章行為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負同等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違章行為即根據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同等責任。
3、發生交通事故后為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致使事故事實無法查實的負同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