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應采取哪些措施

導讀:
當事故引起傷、亡時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即使是自認無責任的肇事者也有救護義務。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必須確認受害人是否受傷及受傷程度必要時應立即送附近醫院檢查搶救。一般情況下在事故處理機關的人員到達之前肇事者不應隨意離開。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肇事者應采取哪些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故引起傷、亡時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即使是自認無責任的肇事者也有救護義務。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必須確認受害人是否受傷及受傷程度必要時應立即送附近醫院檢查搶救。一般情況下在事故處理機關的人員到達之前肇事者不應隨意離開。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交通事故肇事者應采取哪些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肇事者應采取哪些措施
1、停車確認受害者的狀況。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應立即停車并下車返回肇事地點確認受害者和被撞車輛的狀況。決不應自認受害者傷情輕微能夠自理就不停車檢查一走了之。
2、救護受害者。當事故引起傷、亡時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即使是自認無責任的肇事者也有救護義務。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必須確認受害人是否受傷及受傷程度必要時應立即送附近醫院檢查搶救。
3、保護發生事故的現場。除搶救傷者外其他現場車輛應保持發生事故后的原樣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處理機關人員勘查現場查明事故真實情況。
4、迅速報告交警部門或值勤警察。在采取上述各項措施后還必須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機關和交通警察報告。肇事者可采用電話或委托他人的方式報告。一般情況下在事故處理機關的人員到達之前肇事者不應隨意離開。具體報告的內容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二是死傷人數及受傷者的傷勢三是損壞的物品及其損壞程度四是就該事故已采取的措施。
5、收集必要的證據。交通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處理人員到達之前肇事者應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車輛號碼二是現場情況(道路的寬度附近景物及有無人行橫道等)受害人狀況三是目擊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見情況四是當事人雙方有無過失及其程度對方的意見等。收集證據必須客觀真實不能偽造、編造虛假情況。
6、通知保險公司。機動車一般都投有保險事故發生后要記得通知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備案方便保險公司的勘測和定損以免以后理賠產生糾紛。
二、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有哪些處理時限
1、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4、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5、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8、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