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車禍后如何賠償

導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那么工地出車禍后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關于工地出車禍后如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地出車禍后如何賠償
賠償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