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什么

導讀: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與胡某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共同的不法行為侵害了吳某的生命健康權屬于共同侵權。所謂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上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機動車并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本案中王某與胡某均違反交通法規共同導致吳某受傷共同侵權行為成立。在運輸途中王某與胡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吳某屬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本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王某的民事責任。那么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與胡某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共同的不法行為侵害了吳某的生命健康權屬于共同侵權。所謂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上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機動車并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本案中王某與胡某均違反交通法規共同導致吳某受傷共同侵權行為成立。在運輸途中王某與胡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吳某屬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本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王某的民事責任。關于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5年11月26日那是北方一個天寒地凍的日子。當天一大早王某在凜冽的北風中駕駛一輛小型貨車運了一批貨物到市區去銷售。銷售完貨物后王某空車回家此時已過中午時分。由于還沒有吃中飯王某便在離開城區后不遠處的路邊一家小餐館吃午飯。草草吃罷午飯正要駕車繼續上路時王某遇見同村的吳某吳請求搭個順風車回家。王某說“是貨車不能帶人。”吳某說“天太冷搭個順風車行個方便。”王某經不住吳某的強烈請求隨后答應讓其搭乘。天有不測風云。王某的小貨車行駛到途中左轉拐彎時與鄰村胡某所駕駛的手扶拖拉機相撞致吳某受傷吳某為此花去醫療等各種費用9300多元。對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胡某各負一半事故責任吳某無責任。事故處理后吳某要求王某賠償損失王某認為此事由吳某強烈要求搭個“順風車”引起責任由自己承擔。吳某遂到村委會反映王某仍堅持拒絕賠償吳某不得已到法院起訴王某要求賠償損失。
■點評
對該案的處理村委會、村民和當事人各有各的說法。主要有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和吳某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王某有保障將吳某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產生了傷害沒能將吳某安全運輸屬法定的違約應當負全部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和吳某之間并無客運合同關系而是出于好意施惠而非為獲取費用其間只是有一種好意施惠關系吳某是無償接受服務責任應當全部由自己承擔。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與胡某違反交通法規行為共同的不法行為侵害了吳某的生命健康權屬于共同侵權。雖然好意施惠不存在合同關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基本同意第三種意見。理解本案的關鍵在正確區分好意同乘的侵權與有償的同乘侵權的區別。所謂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上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它同有償的同乘者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車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運合同處理不存在法律爭議問題。
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
第一所搭乘的他人機動車并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
第二搭乘者搭乘機動車為無償。
第三同乘者應當經過機動車駕駛人的同意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請求賠償的基礎是前面提到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和第123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此外合同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據此“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受到的損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王某與胡某均違反交通法規共同導致吳某受傷共同侵權行為成立。在運輸途中王某與胡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吳某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吳某屬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貨車不宜載人而強烈要求搭乘車輛本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王某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