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車輛致人死亡要誰賠償

導讀:
劉中家屬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1萬余元。那么代駕車輛致人死亡要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中家屬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1萬余元。關于代駕車輛致人死亡要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星購轎車一輛從事興山至宜昌旅客運輸。2004年6月23日李星臨時雇請萬軍駕駛該車載客四人自宜昌駛向興山行至宜昌市夷陵區霧渡河鎮由旅客龔一輝替換駕駛至興山縣境內3l2省道l05KM970米轉彎處因雨天路滑車速過快龔一輝處置不當車輛沖出公路翻入6M下的河灘乘車人劉中(武漢市人)死亡四人受傷。興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龔一輝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中家屬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1萬余元。
審判
興山縣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參照武漢市統計信息咨詢中心公布的2003年武漢市的相關標準判決李星賠償劉中家屬死亡賠償金、安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約20萬元人民幣超出標準部分請求予以駁回萬軍、龔一輝對被告李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一、賠償責任主體一種意見認為李星雇請萬軍駕駛車輛萬軍未經雇主同意擅自將車輛委托他人駕駛致使損害事故發生李星可不承但事故賠償責任由萬軍及肇事司機龔一輝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萬軍即非車主又非肇事司機將車輛委托有駕照的龔一輝代駕并無不當萬軍可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車主及肇事司機賠償第三種意見認為龔一輝系無償幫萬軍可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車主李星及被幫人萬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種意見認為李星系雇主萬軍系雇員、被幫助人龔一輝系幫助人損害事實發生于雇傭過程中應由李星承擔賠償責任萬軍未經雇主同意擅自將車交給對車況不熟、技能不可靠的龔一輝駕駛有重大過錯應對雇主李星承擔連帶責任龔一輝在無償幫助過程中在路況不良情況下違章超速駕駛遇險處置不當經交通管理機關認定應負全部責任構成重大過錯應對被幫助人萬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裁判時采納了第四種意見。
二、責任劃分及承擔責任方式一種意見認為車主李星對車輛沒有實行有效的管理萬軍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龔一輝違反交通法規超速駕駛遇險采取措施不力三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其中龔一輝為主要過錯李星、萬軍為次要過錯可按過錯大小比例分擔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三人的共同行為致劉中死亡應由龔一輝賠償李星、萬軍承擔連帶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由雇主李星承擔賠償責任雇員萬軍對雇主李星承擔連帶責任幫助人龔一輝對被幫助人萬軍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判時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一)、雇傭勞動中致他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無論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或者其他勞務合同關系都是用人者通過他人勞動獲得利益的增加在用人勞動過程中其他人受到損害的范圍和風險相應增加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則利益、風險、責任應當平衡一致受益人即雇主應當對受雇人勞動過程中對他人的損害負責。從而受害人得以公平救濟有利于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請求權。強化雇主的風險責任也有于于雇主加強有效的管理監督降低對社會的危險威脅。但是雇主對雇員的行為負責不是單純的“冤有頭、債有主”雇員不能有了保險栓就可以恣意行為。國家在著眼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時雇主的合法權益也應獲得當然保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雇主責任可以合理分擔。除受害人自身過錯應承擔責任外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雇員就應該對雇主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本案不屬于共同侵權。所謂共同侵權一般是指二個以上民事主體共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應為李星因為在雇傭活動中雇員的勞動實際上是雇主手臂的延長雇員的行為就是雇主的行為而不是二者共同的行為。萬軍的勞動是通過龔一輝的幫助來實現的萬軍與龔一輝又另外形成無償幫助關系龔一輝的行為被交通管理機關認定應負全部責任法院可認定其在無償幫助過程中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被幫助人萬軍承擔連帶責任。龔一輝雖為侵權行為人但不是當然的賠償責任主體。只有在李星、萬軍未能賠償的情況下龔一輝才進入賠償程序。萬軍在雇傭勞動中致人損害雇主李星在未予賠償的情況下萬軍則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本案確定的連帶賠償責任不是共同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而是雇員對雇主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幫助人對被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