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交警要不要開具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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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交警要不要開具認定書
一、交通事故責任明晰交警不開具認定書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及時報警。公安交通警察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果公安機關有玩忽職守不作為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人民檢察院投訴控告。
二、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6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