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導讀:
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認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認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認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較為詳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責任承擔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