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

導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比例
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說目前對于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約定俗成、反復使用就形成了一種慣例。我們今天還是可以感受到該慣例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