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防害公務罪怎么判

導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那么危險駕駛防害公務罪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關于危險駕駛防害公務罪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危險駕駛防害公務罪怎么判
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是六個月以下拘役。兩罪并罰應該也在三年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該罪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認定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