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是指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本文擬探討的賠償義務中的受害人僅限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由機動車行駛的危險性決定的。一般因危險責任而生的損害賠償可經由商品服務的價格機能及保險予以分散。如何用一個恰當的詞語來表達和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讓立法者頗感困難的問題。由此不難發現各國認定保有者的核心特征是相似的判斷機動車保有者的標準是損害發生時對機動車擁有實際支配力并對其享有運行收益即“實際支配力運行收益”。將危險理論作為嚴格責任之基礎者就應該將機動車事故賠償義務人認定為“保有者”。那么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是指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本文擬探討的賠償義務中的受害人僅限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由機動車行駛的危險性決定的。一般因危險責任而生的損害賠償可經由商品服務的價格機能及保險予以分散。如何用一個恰當的詞語來表達和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讓立法者頗感困難的問題。由此不難發現各國認定保有者的核心特征是相似的判斷機動車保有者的標準是損害發生時對機動車擁有實際支配力并對其享有運行收益即“實際支配力運行收益”。將危險理論作為嚴格責任之基礎者就應該將機動車事故賠償義務人認定為“保有者”。關于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是指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本文擬探討的賠償義務中的受害人僅限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僅在受害人一方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時機動車一方才承擔無過錯責任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各方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由機動車行駛的危險性決定的。“嚴格責任幾乎總是以存在危險作業或危險物為基礎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危險責任并非因擁有機動車本身給社會帶來任何危險而是由于將機動車開到道路上高速行駛給社會帶來了難以控制的危險這種危險是道路交通事故所要歸責者。
(一)危險責任及其理論基礎
危險責任(Gefahrdungshaftung)發源于德國其基本思想是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于危險物或危險作業所致那么危險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即應對損害負賠償責任不問其對于損害的發生是否存有過失。危險責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而是基于分配正義的理念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危險責任的理論基礎主要有(1)危險來源說或危險開啟說。因為危險企業、物品或裝置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制造了危險來源因此應對因危險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危險控制說。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最能控制這些危險因此由這些人承擔因危險引起的損害可以有效防止或者減少損害的發生。(3)報償理論。該理論源于羅馬法“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的法諺認為從事危險活動或者占有、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從這一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應當承擔責任即所謂的“利之所得損之所歸”。(4)損害分散理論。一般因危險責任而生的損害賠償可經由商品服務的價格機能及保險予以分散。
(二)保有者
危險責任被施加在那些其所從事的危險通常已由法律精確定義了的人身上。如何用一個恰當的詞語來表達和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是讓立法者頗感困難的問題。美國及挪威使用“所有者”一詞英國采用“使用者”一詞歐洲比較多的國家稱之為“保有者”。在道路交通法領域各國法律對保有者定義略有不同。德國的判例與學界通說認為保有者是指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機動車并對該使用的機動車有事實上的處分權的人或者在事故發生當時將機動車作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并具有該機動車的使用處分權的人。其中“為自己的目的而使用”是指從使用機動車中獲得利益“有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在使用上的自由處分僅僅從事實或經濟關系上去考量的處分。奧地利、希臘與荷蘭等歐洲國家的法律中對保有者的界定與德國法大致相同。日本則在借鑒和研究各國立法的基礎上提出了“運行供用者”的概念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之“二元說”作為判定運行供應者的基準。
由此不難發現各國認定保有者的核心特征是相似的判斷機動車保有者的標準是損害發生時對機動車擁有實際支配力并對其享有運行收益即“實際支配力運行收益”。將危險理論作為嚴格責任之基礎者就應該將機動車事故賠償義務人認定為“保有者”。實際上歐洲大部分國家不是將保有者規定為責任主體之一而是規定為機動車危險實現時唯一的責任主體。在這些國家其他人(如駕駛人、非保有者的所有人等)只承擔過失責任(包括過失推定責任)。
對機動車擁有所有權是對機動車擁有實際支配力和運行收益的完整體現但所有權不是判斷是否為保有者的唯一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