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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交警車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

孔孟廷律師2022.01.28410人閱讀
導讀:

如果本起事故已經認定結束可以交通事故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應該依法公正執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決的一項制度它規定遇到法定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及交通警察應當回避。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應自行回避。那么與交警車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本起事故已經認定結束可以交通事故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應該依法公正執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決的一項制度它規定遇到法定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及交通警察應當回避。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應自行回避。關于與交警車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律師解答

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交通警察的回避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7條之規定解答如下

作為事故當事人之一的交警隊本應自行回避在沒有自行回避的情況下當事人可申請其回避。

如果本起事故已經認定結束可以交通事故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信訪。

原因分析

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遇到法定情況時應該主動退出案件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請求更換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員的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交通警察應該依法公正執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回避制度是保證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決的一項制度它規定遇到法定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及交通警察應當回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條規定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7條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也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其符合法定回避理由理應自行回避。在其沒有自行回避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其回避。否則可能會因其程序違法而導致實體的錯誤也就是其所做出的所有行政處罰、交通事故認定皆因違法而無效。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三條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做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建議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依法受理并指定重新認定、變更或撤銷原事故認定。

深度解答

回避制度最早出現于司法審判之中審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在于它的公正性自古羅馬以來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關自己的審訴”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為案件的裁判者否則就違背了自然公正原則他所主持進行的訴訟活動不具備法律效力。我國唐代就開始實行審判官回避制度唐以后歷代因襲此制。回避制度的法理意義就在于將態意、私情等影響或干擾公正決定的可能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實從國外還是國內從法理還是從感情的角度來看回避制度的設立都是極為必要的。其實回避的方法公平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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