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有哪些困局

導讀:
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上。他日一旦引發糾紛對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單又被證明并非投保人簽署而不具有法定證明力保險公司又無其它證據來證明自己履行過法定說明義務最終法院會以免責條款不生效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大量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精力來進行打擊保險公司沒有能力來打擊這使詐騙者有恃無恐屢屢得手。那么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有哪些困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上。他日一旦引發糾紛對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單又被證明并非投保人簽署而不具有法定證明力保險公司又無其它證據來證明自己履行過法定說明義務最終法院會以免責條款不生效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大量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精力來進行打擊保險公司沒有能力來打擊這使詐騙者有恃無恐屢屢得手。關于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有哪些困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不規范埋下糾紛隱患對訴訟風險的評估、防范能力差導致頻頻敗訴。
保險業務近年來增幅迅速但與之相配套的經營體制、服務意識相對落后部分從業人員素質、技能不夠在經營過程中暴露出這樣那樣的問題。以保險業務流程中比較重要的承保與理賠環節為例在承保環節中存在保險銷售、代理人員夸大保險的功能與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險合同條款不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與說明對不符合保險條件的標的進行保險等現象這都為產生保險糾紛埋下了隱患。而理賠流程設計不科學理賠速度慢理賠手續繁瑣又會使保戶怨怒交加憤而起訴。無理拒賠、拖賠一旦進入訴訟敗訴賠錢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責情形的拒賠案件也因為不能舉證就免責條款履行過法定說明義務而敗訴。
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糾紛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上。第十七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十七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訂約說明義務暫且不論保險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該義務且看保險公司如何證明履行了上述法律義務。
以財險公司為例通常會在要求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上陳列如下內容“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投保單是多數財險公司用來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說明義務的唯一證據然而在這樣至關重要的文書上投保人的確認簽字大都被保險銷售人員代勞了。他日一旦引發糾紛對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單又被證明并非投保人簽署而不具有法定證明力保險公司又無其它證據來證明自己履行過法定說明義務最終法院會以免責條款不生效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消費環境日益復雜化大量的訴訟騙保案件成為保險公司的難言之痛。
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的攀升不僅僅是消費者法制觀念增強學用了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與保險消費環境的日益復雜不無關系。
在保險市場日漸繁榮之時也暗流涌動著大量的騙保案件部分違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損失以期通過保險詐騙獲取非法利益。以省為例行業內流行的說法是假案理賠占到了理賠案件的20以上這個數據應當說是驚人的。對于大量涉嫌保險詐騙的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精力來進行打擊保險公司沒有能力來打擊這使詐騙者有恃無恐屢屢得手。盡管保險公司每天都持之以恒的在與“三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做斗爭但收效甚微假案騙保已經成為保險公司揮之不去的陰影與夢魘。更為可怕的是保險詐騙不僅有著專業化趨勢通過訴訟途徑進行騙保也已經成為保險詐騙者頗為有效的“技術手段”。通常騙保者會以極其專業的手法制造出足以以假亂真的“保險事故”然后留存全套證據(如事故現場照片、損失評估報告、車輛維修發票與清單等)盡管保險公司對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后通過經驗分析和技術分析認為疑點重重但苦于沒有證據既不能拒賠又不愿理賠只能拖著不賠騙保者也并不著急等個一年半載待真相愈發模糊之時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知道法官只關注證據反應出來的事實面對騙保者絲絲入扣的全套證據保險公司自是敗訴無疑最終還是得乖乖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