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

導讀: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那么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關于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一般來說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后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進行也就是說傷殘評定以后無需再治療了(但并不是說所有損傷以后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一般損傷3個月以后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號發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為很好的引導當事人準確掌握這一知識筆者特寫下在辦案中的一些心得體會以供參考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因此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對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辦案機關依法指派或聘請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