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

導讀:
分歧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即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既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也是關鍵所在。評析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問題“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此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能夠證實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而且訴訟當事人并未提交其他證據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證明應認定雙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那么怎么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歧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即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既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也是關鍵所在。評析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問題“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此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能夠證實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而且訴訟當事人并未提交其他證據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證明應認定雙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關于怎么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11月28日9時許甲乘坐乙駕駛的某營運客車時因故摔倒跌坐地上致盆骨骨折次日甲向某縣交警部門報案。對于受傷原因雙方各持己見甲認為是車輛啟動將其掛倒乙則辯稱甲是在追車過程中自行摔倒的根本就沒有碰到車與己無關。由于事發后雙方當事人未及時報案、保護現場縣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甲受傷以及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等情況。甲據此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及其保險公司丙承擔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萬余元。
審理
本案屬于新型案件不同于以往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即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法院以此為依據徑行裁判。而本案則需要法官根據事實依職權區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大小。為了確保案件公正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在查閱事故檔案、走訪現場群眾后合議庭以第二種觀點為基礎對各項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后認定發生交通事故屬實推定乙在事故中無過錯判決由保險公司丙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甲12000元不足部分由乙承擔10的賠償責任剩余損失由甲自行承擔。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分歧
是否發生交通事故即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既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也是關鍵所在。庭審中形成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被告乙、丙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無法證實有交通事故發生亦不能劃分雙方責任。除此之外甲也無證據證實其受傷系乙所致。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詞單從字面意思上即可認定交通事故真實存在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依職權劃分事故責任事故雙方根據責任大小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評析
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效力問題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按照過錯程度不同事故責任可劃分為以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及無責任但不排除無法區分責任的情形存在。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于書證一種雖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責任劃分但其內容足以還原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情況甚至通過現場效果圖、勘驗圖能夠確認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因此本案中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能夠證實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而且訴訟當事人并未提交其他證據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證明應認定雙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2、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劃分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并未作出認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警部門作為法定機構依職權調查取證既是其權力也是其義務但因取證不能所產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擔者卻是事故當事人。再者甲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乙存在過錯因此宜推定乙對事故發生并無過錯無事故責任。
3、依據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條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精神。同時還應當明確事故責任與民事責任的不同。結合本案乙作為機動車駕駛人與行人甲發生交通事故且乙無過錯保險公司丙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0的責任即賠償甲12000元對損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承擔10的責任剩余損失由甲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