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的基本準則是什么

導讀: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于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煙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標的損失必須是由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這就是近因原則。那么保險理賠的基本準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于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煙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標的損失必須是由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這就是近因原則。關于保險理賠的基本準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國際上保險立法都普遍規定保險賠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則。
案情簡介
某市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三五牌香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保險金額100萬元。運輸途中船舶碰到惡劣氣候持續數日通風設備無法打開導致貨倉內溫度很高而且出現了艙汗從而使這批進口香煙發霉變質全部受損。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對本案處理的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于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拒賠。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于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該進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險沒有投保一般附加險或者附加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所以本案中的貨物損失不屬于承保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拒絕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誠然第一種意見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于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的說法沒錯。然而本案香煙受損之前運輸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都是造成香煙受損的原因。同時在本案中惡劣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連續發生且又互為因果惡劣氣候是前因受潮和艙汗是后果即惡劣氣候導致受潮和艙汗的發生受潮和艙汗是惡劣氣候的必然結果。因此惡劣氣候是香煙受損的近因。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煙損失。
本案處理指南
本案的第二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國際上保險立法都普遍規定保險賠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則。
近因亦稱最近原因并非指時間上、空間上的最近概念而是指在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有多種原因且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的情況下對標的損失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結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標的損失必須是由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這就是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從理論上看似乎不太復雜但在實際保險理賠過程中判定哪一種損失原因作為近因比較復雜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常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致損原因只有一個。這是較常見的情況這唯一的致損原因即為近因。如果它屬于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之內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該項原因不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2)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同時發生或者先后發生但卻是相對獨立的。由于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它們中每一個原因都可視作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人應予以賠償。倘若都不屬于承保責任的就不賠。要是有的原因屬于承保責任有的卻不是而損失是可以分別估計出來的保險人僅對屬于承保責任的那部分損失負責賠償。損失無法從價值上劃分的保險人則可全部不賠。
(3)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連續發生且彼此間又互為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前后損因都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于承保風險而后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對損失不必負責。反過來前一個損因屬于承保責任而后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本案即屬于前一個損因屬于承保責任而后一個損因不屬于承保責任的情況。
(4)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但對損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間斷發生它們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因果關系由于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斷該新原因不是前一個原因必然的后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就應當對這些間斷發生的原因仔細進行分析從中找出致損的近因。因為盡管它們對造成的損失都起著重要作用但一般來說不會完全一樣終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之差別的。如果所有損因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就不必判定近因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如果它們中有的損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風險就必須先找出近因再運用近因原則確定保險人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海商法對近因原則也沒作出直接規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近因原則是國際上保險理賠遵循的基本準則屬于國際慣例。我國保險法第147條規定“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我國的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本案中“投保平安險的貨物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正確處理意見正是“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的具體體現。然而近因原則并不是只有海上保險理賠過程必須遵守的。事實上近因原則與可保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一樣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其它險別的保險理賠同樣要根據近因原則在判定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近因引起的基礎上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