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了按什么程序進行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那么交通事故公了按什么程序進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關于交通事故公了按什么程序進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公了按什么程序進行
具體程序包括現場勘查責任認定處罰賠償調解。如下所述
(一)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根據其違章行為、事故責任和事故后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吊扣駕駛證合并執行不得超過18個月。被處以吊扣、吊銷駕駛證的期限則應從處罰裁決之日起計算。吊扣駕駛證處罰期滿交通事故處理未結案的應當發還其駕駛證。
當事人若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二、交通事故公了有什么特點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當事人不知道有允許“私了”的規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轉為報警“招”來警察進行處理。對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對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點
1、雙方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雙方對事故的損害后果認定不一致認為已經超出了可以“私了”的范圍而“招”警察介入
3、雙方雖然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疑異但對如何賠償或賠償款數額達不成一致的意見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當事人熟知法律認為該事故中具有法律規定的七種不允許“私了”的情節而“招”警察介入
5、當事人未報案但警察機關接到了群眾報案或是警察機關通過電視監控發現該事故現場通知巡邏民警前去處理
6、有些當事人對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報警讓警察出面解決是處于對政府的一種信賴認為讓警察處理比較保險可以及時得到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