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陜西省2014年)

導讀:
2014年審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參考數據1.2012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約為44330元2.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據實結算。誤工費誤工的時間×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那么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陜西省2014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審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參考數據1.2012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約為44330元2.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據實結算。誤工費誤工的時間×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關于交通事故最新賠償標準(陜西省2014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4年審理的交通事故取上一年度的參考數據
1.2012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統計約為44330元
2.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
3.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503元。
4.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約為15333元。
5.2012年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約為5115元。
交通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據實結算。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誤工的時間×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費護理的人數×護理的時間×護理人員的收入護理的人數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一般為每日30至50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每日補助30元×住院天數
6、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依據司法實踐應當附有購買營養品的正式票據。視傷情的情況每日20至50元不等。
7、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可支配收入×年限×傷殘等級
2014年城市居民傷殘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22858元×20年×100457160元
二級傷殘為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級傷殘為457160元×80365728元
四級傷殘為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級傷殘為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級傷殘為457160元×50228580元
七級傷殘為457160元×40182864元
八級傷殘為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級傷殘為457160元×2091432元
十級傷殘為457160元×1045716元。
2014年農村居民傷殘賠償標準
一級傷殘為6503元×20年100130060元
二級傷殘為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級傷殘為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級傷殘為130060元×7091042元
五級傷殘為130060元×6078036元
六級傷殘為130060元×5065030元
七級傷殘為130060元×4052024元
八級傷殘為130060元×3039018元
九級傷殘為130060元×2026012元
十級傷殘為130060元×1013006元
8、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撫養人生活費消費性支出×需要扶養年限
(1)、被撫養人在18周歲以下
城市被撫養人生活費15333元×(18歲被撫養人實際年齡)÷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被撫養人生活費5115元×(18歲被撫養人實際年齡)÷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城鎮被撫養人生活費(15333元×20年)÷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被撫養人生活費(5115元×20年)÷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城鎮被撫養人生活費15333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被撫養人生活費5115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在75周歲以上
城鎮被撫養人生活費(15333元×5年)÷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5115元×5年)÷扶養義務的人數
11、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
2014年度死亡賠償金以20年為例
城市22858元×20年457160元
農村6503元×20年130060元
12、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無形損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形式的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該項目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確定故可根據全國各地司法實踐中一般在5000元到10萬元之間
交通事故財產直接損失
交通事故財產直接損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依據發票和合理性結算。
1、車輛貶值損失
車輛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壞雖然經過修理但其整體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這樣的就造成了其價值的減損。
2、車輛停運損失費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3、其他財產損失
注意點
1、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2、居民與農民的差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確定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標準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賠償費用一般按照賠償權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戶籍情況確定賠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賠償權力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賠償權力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在城鎮的穩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
3、上一年度標準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強制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該機動車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意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在下列情況下買賣機動車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出賣人對交通事故賠償權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買賣報廢車輛的(二)買賣年檢不合格或未經年檢的機動車的(三)買賣的機動車存在足以造成安全隱患的缺陷的。
第三條、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動車出賣人在購買人付清全部購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人實際使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害的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承包他人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承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承租人與出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明知所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該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明知借用人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仍出借的(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險因素仍出借的(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五)未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六)有其他過錯的。
第八條、機動車送交他人維修、保養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因維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維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權人未盡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被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雇員在受雇期間非因從事雇傭活動駕駛雇主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員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學習駕駛員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駕駛培訓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以其財產管理人為被告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力人起訴要求機動車方與承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一)機動車一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沒有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由其承擔應當投保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三)賠償責任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第十五、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負全部責任者承擔100(二)負主要責任者承擔7080(三)負同等責任者承擔50(四)負次要責任者承擔2030(五)無責任者不承擔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需要減輕機動車方賠償責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一)主要責任承擔90(二)同等責任承擔60(三)次要責任承擔40(四)在高速公路、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者承擔5但賠償金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承擔10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七條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損害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或者當事人過錯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外可以按照以下規則認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一)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當事人承擔同等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賠償任。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方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因該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損害的應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基于經營目的的實施的無償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第二十條、當事人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簽訂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按該合同約定的賠償方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但當事人提供證據足以證明該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該協議無效、可撤銷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賠償權力人起訴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同時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四條、賠償權力人僅起訴被保險機動車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是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賠付義務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確定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標準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賠償費用一般按照賠償權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戶籍情況確定賠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賠償權力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賠償權力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在城鎮的穩定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可按城鎮居民處理。
第二十七條、合同約定一方駕駛他方機動車并以他方名義從事經營他方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條、合同約定一方將自有機動車登記在他方名下并以他方名義從事運營的應當認定為掛靠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意見涉及的內容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準。
第三十條、本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