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導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第二章投保第五條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那么最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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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根據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后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未經保監會批準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準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