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導讀:
為確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國家出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那么,單方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理賠要注意什么?關于202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看下大律網(wǎng)小編對此的素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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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以確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強制保險。
本條例適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賠償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shù)膹娭曝熑伪kU。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進行監(jiān)督檢查。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登記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警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條保險公司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
為確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施,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
除保險公司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一般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聘請相關專業(yè)機構進行評估,并可召開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yè)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核實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根據(jù)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整體利潤或損失,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聽證保險費率調整較大。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未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降低保險費率。未來一年,被保險機動車仍未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xù)降低保險費率,直至達到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提高保險費率。多次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增加保險費率。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的,不提高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被保險人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類型、車牌型號、識別碼、車牌號碼、使用性質、車主或經(jīng)理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xù)保前機動車事故等事項。
第十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簽訂時,被保險人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和保險標志。保險單和保險標志應注明保險單號、車牌號、保險期限、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風格全國統(tǒng)一。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和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保險公司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不得強制投保人簽訂商業(yè)保險合同,并提出其他附加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的義務的除外。
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的義務。保險公司在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依法注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停車;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確認丟失的。
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終止時,保險公司可以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收取保險費,剩余的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xù)。
第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被保險人應當及時續(xù)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
(二)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
(三)機動車距規(guī)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
(四)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輛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依法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盜竊期間發(fā)生事故;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負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應當提前支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事故后逃逸。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馁Y金;
(四)救助基金的成果;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yè)主管部門制定并試行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賠償相關證明和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材料之日起5日內,核實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協(xié)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費,也可以直接向被害人賠償保險費。但保險公司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及時向醫(yī)療機構支付或者預付搶救費用。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及時向醫(y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醫(y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組織的相關臨床診療指南,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員進行搶救和治療。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關部門和醫(y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醫(yī)療機構賠償保險金或者預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保密。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20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不足20萬元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限制經(jīng)營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或者吊銷經(jīng)營保險許可證:
(一)拒絕或拖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統(tǒng)一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
(三)未單獨管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和其他保險業(yè)務;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yè)保險合同;
(五)違反規(guī)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規(guī)定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規(guī)定投保,并處以按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兩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規(guī)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三十九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警告或者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