剎車失靈公交車司機獨自跳車逃生是否構成犯罪

導讀:
剎車失靈公交車司機獨自跳車逃生是否構成犯罪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輛滿載乘客的公交汽車在市區營運途中經過一臨河的立交橋時因汽車剎車失靈駕駛員陳某跳車逃生失控的汽車沖破欄桿后墜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公交汽車毀損的特大交通事故。那么剎車失靈公交車司機獨自跳車逃生是否構成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剎車失靈公交車司機獨自跳車逃生是否構成犯罪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輛滿載乘客的公交汽車在市區營運途中經過一臨河的立交橋時因汽車剎車失靈駕駛員陳某跳車逃生失控的汽車沖破欄桿后墜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公交汽車毀損的特大交通事故。關于剎車失靈公交車司機獨自跳車逃生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剎車失靈公交車司機獨自跳車逃生是否構成犯罪
2014年3月31日某市一輛滿載乘客的公交汽車在市區營運途中經過一臨河的立交橋時因汽車剎車失靈駕駛員陳某跳車逃生失控的汽車沖破欄桿后墜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公交汽車毀損的特大交通事故。
二、司機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認為陳某跳車逃生的行為使公交汽車失去控制造成了不特定多數人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陳某的行為不成立緊急避險并具有刑事違法性。這是因為其一緊急避險是在發生緊急危險時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不得已而采取的犧牲一個較小的利益以保護另一個更大的利益的一種權宜措施而本案中的陳某卻是為保護個人較小利益而犧牲了整車乘客的利益故不能成立緊急避險。其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因為避免本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而實行緊急避險。法律之所以要作出如此的規定其原因就在于這些人在發生危險之際負有同正在發生的危險作斗爭的特定義務他們應積極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防止危險給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更大的損害。本案中的公交汽車駕駛員陳某即屬于這類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故不能因避免本人危險而實行緊急避險其違法避險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具有刑事違法性。
(二)陳某作為一名公交汽車駕駛員對其在立交橋上跳車的行為將使汽車失去控制并可能發生乘客重大傷亡的嚴重后果應當是明知的但在此情況下其卻仍然只顧避免本人危險而跳車主觀上放任了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故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犯罪而非過失犯罪。
(三)陳某跳車逃生的行為造成了十余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侵害的客體不僅僅是某個或者某幾個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的理解不能絕對化不能因強調這一特點而一概排斥這類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可能指向一定的目標在實踐中即使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是針對某一個、某幾個特定的人或者某項特定的財產而實施的但只要這種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就應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綜上筆者認為陳某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客觀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