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識

導讀:
費用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傷害的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交通費是指傷、殘者就醫或辦理喪葬事宜、參加事故處理等的車、船票費等。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殘疾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殘而給殘者的生活補助費。那么交通事故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費用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傷害的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交通費是指傷、殘者就醫或辦理喪葬事宜、參加事故處理等的車、船票費等。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殘疾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殘而給殘者的生活補助費。關于交通事故常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費用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方法/步驟
醫療費是指因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創傷使身體復原所必需的醫藥費和治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和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器官康復費和適當的整容費及其他后續費用賠償權利人咳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醫療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
(2)醫藥費即根據遺囑購買藥品所支出的費用
(3)檢查費包括為治療所需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等
(4)治療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需的各項費用如換藥、注射、手術整容費等
(5)住院費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所需支出的費用
(6)后續治療費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須的康復費、合理的整容費等
(7)其他醫療費用如聘請專家會診的費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費用等。
誤工費是指定殘前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治療期間的費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的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應當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課酬、合法的兼職收入等。誤工期限以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
護理費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傷害的人因遭受人身損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護理人員有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護理期限以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交通事故傷者住院搶救治療期間所需補助伙食的費用。可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伙食標準。
交通費是指傷、殘者就醫或辦理喪葬事宜、參加事故處理等的車、船票費等。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憑據為證。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火車臥鋪等但受害人應當說明使用的合理性。在緊急情況下還可以乘坐飛機受害人也應當說明正當理由。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決定。營養期限以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者鑒定結論為準。
住宿費是指傷、殘者到外地就醫等參加事故處理等需要住院、住親屬家以外的住宿費用。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
殘疾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殘而給殘者的生活補助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按照傷殘等級的十級依次可分為100、9010。(1)60歲以下20年x平均生活費x等級元(2)60歲以上增一歲減一年(20)年x平均生活費x等級元(3)75歲以上5年x平均生活費x等級元。分為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和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兩者由于依據的標準不同得出的賠償數字差距會很大。農村戶口但是在城鎮連續生活居住的應當可以參照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
殘疾用具費是指因殘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喪失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費用。計算假肢配用時間應與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時限相同。(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4)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當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1)60周歲以下的補償20年,(2)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3)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4)74周歲的應補償6年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1)不滿18周歲撫養到18周歲(2)無勞動能力的60周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周歲以上的增1歲減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于賠償份額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如果被撫養人除了由受害者撫養外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應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擔的份額。
注意事項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發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給當事人的精神帶來一定的損害法律上規定侵權方對這種損害進行金錢的補償。具體由人民法院斟酌案件的全部情況結合以下情況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原被告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的主體資格。
原告的主體資格在法律上規定的較為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二類“人”可以作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原告。
1、因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人”。包括行人、乘車人、車輛駕駛人三種。上述這三種人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損害的均可作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
2、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這類“人”是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撫養、贍養或繼承法律關系的近親屬。其單獨享有被扶養人的扶養費和共同享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的第28條第二款對被扶養人的定義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近親屬則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等。實踐中享有此項賠償的權利人均可以原告身份參與訴訟為共同原告。這樣更快更好地合理解決糾紛避免產生累訴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
實踐中由于發生交通事故情況的復雜性建議受害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事故發生地)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的主體資格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如何承擔特別是車主的責任沒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的侵權責任原理和解釋規定賠償義務人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應由侵權人即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車輛的駕駛人)自己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車輛所有人一般不應視為侵權人。現實生活中由于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車輛的駕駛人出車原因比較復雜筆者簡單歸納可以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被告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
1、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為同一人車輛的駕駛人為被告。
2、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不是同一人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又不是職務行為車輛的駕駛人為被告。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如是職務行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輛駕駛人所在單位是被告。
對車輛駕駛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輛駕駛人所在單位是被告的法律依據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另在現實生活中車輛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或他人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或幫工關系其在執行雇傭事務或幫工事務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雇主或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解釋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幫工人作為被告只有當雇員和幫工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雇員與雇主或幫工人和被幫工人為共同被告。
筆者認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實踐中應當將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一并作為共同被告進行訴訟也就避免當事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
(二)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
由于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處的狀況復雜多樣司法實踐中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來確定被告的主體資格。為了能更準確地確定被告現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被告的確定分別簡述歸納如下
1、車主將車輛掛靠在他人名下被掛靠人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人可以作為被告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對借用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車輛承包、租賃經營的發包人、出租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客運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則上由客運出租車所屬單位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5、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不一致的根據運行支配原則及運行利益歸屬原則確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買賣車輛未過戶的名義車主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買賣報廢車輛的2)買賣年檢不合格車輛或買賣未經年檢車輛的。
7、未經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駕駛的如果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過錯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與擅自駕駛人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盜搶的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駕駛人是被告。
車輛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質、留置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質權人、留置權人是被告。
另負有賠償責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保險公司和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的責任。
1、保險公司的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的那么保險公司就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賠償的各種損失不得超出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
2、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的補充賠償的責任。由于發生事故原因的復雜性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其他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也可以成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被告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的責任。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解釋是我國目前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最重要法規掌握和運用好上述法律規定對處理好此類案件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意義。但是由于現實社會生活中人的社會關系和機動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復雜性現行法律、法規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之處。我們應不斷總結這類案件的特點不斷加以完善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證據
第一組各訴訟主體的身份事項和相互關系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項(說明主要適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類型)
3、親屬關系證明證明原告與死者或傷者之間的親屬關系及是否為實際被扶養、贍養和撫養關系(主要有結婚證、戶口簿、村鄉或街道社居委證明及單位證明等)
4、監護關系證明證明法定代理人與原告之間監護關系存在的事實(說明主要適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監護的成年人類型)
5、死者的身份證明證明死者的身份事項(適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證明證明被告的身份事項(適用于被告是個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適用于被告是單位的案件)
第二組駕照及年審情況、車輛登記及年審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于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9、原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原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于原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駕駛證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駕駛資格(適用于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11、被告車輛的登記及年審情況證明被告或死者駕駛的車輛是否為合格上路行駛的車輛(適用于被告或死者駕車的案件一般被告方舉證)
第三組事故經過及責任劃分情況
1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情況
12、證人證言證明事故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及結果(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1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事故現場的相關情況(主要適用于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的案件)
第四組治療、鑒定情況
14、醫院病歷證明搶救、治療、傷情、營養費、住院時間和出院休息情況
15、醫療費發票證明醫療費數額
16、殘疾鑒定書證明傷者的傷殘等級
17、護理依賴鑒定書證明護理依賴等級
18、死亡鑒定書證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適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組與賠償有關的相關證據
19、交通費、住宿費、鑒定費、施救費、停車費票據證明這些費用的數額
20、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評估報告書證明車輛損失和貨物損失的數額
21、車輛停運損失和營業損失證明證明這些損失的具體數額
22、死者或傷者的工作證明證明死者生前或傷者傷前的工作情況(即證明是按城鎮戶口還是按農村戶口的標準處理)
23、經常居住地賠付標準高于事故發生地賠付標準的證明證明按何種標準賠付
24、保險單證明××號車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情況。
提交人×××
提交時間××××年××月××日
使用說明
1、根據死亡或受傷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應當提供的證據
2、在訴訟中一定要按照法院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一般規定的是30天簡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證據
3、變更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申請證人出庭做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保全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申請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