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要知道什么

導讀: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處理要知道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責任。關于交通事故處理要知道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要知道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到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步驟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起訴。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有關工作時限
1、暫扣車輛。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肇事車輛期限為20日經上級批準可延長20日。
2、尸體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或鑒定后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3、責任認定期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上級批準可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4、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必要時可延長15日。
(四)車物損失鑒定
為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委托物價部門組織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肇事車輛、受損物品進行損失價格評估鑒定。涉及保險車輛時要通知有關保險公司參與鑒定。其鑒定結論書作為車輛損失賠償的依據。
(五)有關復議規定
1、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日內應做出復議決定。
2、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1、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
(2)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
2、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規定按照“1”或“2”的規定從重處罰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的。
(2)酒后駕車的。
(3)非司機駕駛機動車輛的。
(4)駕駛無牌照車輛的。
(5)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
(6)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別事故調查程序。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
(一)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適用情形包括兩種其一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理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適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二)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它規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主要環節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場調查檢驗、鑒定與評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
(三)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采取的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