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倒車撞死兒子 保險公司拒不理賠

導讀:
父親倒車撞死兒子保險公司拒不理賠免責條款無效按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父親撞死兒子保險公司以家屬成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為由拒不賠付。索賠無果下母親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共計71548.5元。事故發生后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157805元、喪葬費20387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搶救費411.4元共計278603.4元。保險公司認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項某的兒子故該事故屬于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惠州中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那么父親倒車撞死兒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親倒車撞死兒子保險公司拒不理賠免責條款無效按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父親撞死兒子保險公司以家屬成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為由拒不賠付。索賠無果下母親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共計71548.5元。事故發生后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157805元、喪葬費20387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搶救費411.4元共計278603.4元。保險公司認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項某的兒子故該事故屬于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惠州中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父親倒車撞死兒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親倒車撞死兒子保險公司拒不理賠
免責條款無效按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父親撞死兒子保險公司以家屬成員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為由拒不賠付。索賠無果下母親石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共計71548.5元。近日保險公司上訴至惠州中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4月25日項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倒車時撞到兒子小磊(化名)導致小磊當場死亡。公安交警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項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12.2萬元的強制險和保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等險種(含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157805元、喪葬費20387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搶救費411.4元共計278603.4元。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項某的兒子故該事故屬于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依此僅在強制險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0411.4元(其中死亡傷殘項目11萬元、醫療費項目411.4元)對于保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作出拒賠處理。
石某索賠無果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雙方就本案在交強險的限額范圍內沒有爭議。重點圍繞被告是否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承擔保險責任存在異議。
惠城區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第三者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減被告已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內賠償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搶救費判決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共計71548.5元。此外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惠州中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律無禁止即是權利
當一個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如果要承擔該責任是否也要同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該案的一審法官、惠城區法院民二庭法官賴素霞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第三者責任。
理由有三一是法律并未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之外法無禁止即權利此類案件中家屬成員應當被界定為責任險中的第三者二是保險公司自行設計“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沒有法律依據。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框架中都未賦予保險公司這樣的免責權利。
另外中國保監會于2005年2月24日已經明確廢止了這一免責條款三是這樣的免責格式條款無形中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違背了保險法及保險行業補償原則的精神在法律上是無效條款。即使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這樣的免責條款也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免除其理賠的責任。
對于法院為何沒有支持追究保險公司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賴素霞同時認為本案中原告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合同關系并不是侵權關系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投保人作為家庭成員雖然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創傷但在其并未向其他人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款的情況下其精神損害并未轉化為財產損失。所以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原告在精神上受到的損失不能通過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經濟上的賠償進行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