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交通肇事案件的賠償調解

導讀: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因而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訴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訴的法院應對調解協議加以審查。那么詳解交通肇事案件的賠償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因而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訴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訴的法院應對調解協議加以審查。關于詳解交通肇事案件的賠償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訴訟前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所造成的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如果雙方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審理期間法院仍可就民事賠償繼續調解。問題是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法院對案件性質如何確定。筆者認為在起訴前當事人達成的任何協議并無法律約束力其對另一方當事人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從民法學理論觀點講協議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是雙方當事人意見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就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糾紛調解而言雖然協議是中間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支持達成的但就其成立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內容的一致認可因而協議的形成并不是一種行政行為對調解協議雖然行為人非依法律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而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訴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訴的法院應對調解協議加以審查。提出翻悔一方應提供證據除非其能夠證明調解協議非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顯示公平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而經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外法院應確認原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此時當事人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1)全面賠償的原則不能因雙方或一方急于求成就喪失調解的基本原則
(2)公平、合理原則既要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當維護被告人的權益不能以賠代罰多賠少罰也不能因為被告人客觀上不能多賠就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