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難

導讀: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難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審理、執行中,法院的調解工作量與案件的調解結果往往不成比例。如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問題,目前適用“機動車方在未投保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超過部分再按照責任分擔”的規定。那么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難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審理、執行中,法院的調解工作量與案件的調解結果往往不成比例。如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問題,目前適用“機動車方在未投保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超過部分再按照責任分擔”的規定。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調解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審理、執行中,法院的調解工作量與案件的調解結果往往不成比例。從近三年錫山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看,共審結此類案件2077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32.6%,調撤率為26.58%,大幅低于61%的民商案件平均調撤率,可以說是調撤率整體提升的重要“阻力”。而此類案件的執行和解率只有0.016%,幾乎全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制約性障礙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嚴重影響了指標的提高及法官的調解熱情。
三大障礙:
1、來自實體法律適用方面:個別規定與當事人的一般預期相差過大,當事人難以接受。如摩托車投保交強險問題,目前適用“機動車方在未投保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超過部分再按照責任分擔”的規定。由于交強險責任限額總額為122000元,而大多數因摩托車引發的事故的賠償數額一般小于這個數字,因此,此類交通事故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摩托車一方全部賠償。當事人不能接受鑒于兩大理由:一是《交強險條例》施行之后,規定摩托車作為機動車應當投保交強險,若不投保,則在未投保范圍之內先予賠償。而按照目前的實際情況,有些地區不辦理摩托車行駛證,沒有行駛證的機動車不能投保交強險,客觀上導致駕駛員想投保交強險卻無相關渠道;二是按照群眾的一般認知,有的電動車功能與摩托車相近,速度較快,但卻不要求辦理行駛證和投保交強險,在電動車與摩托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此類沖突尤為明顯。此外,在實體處理中,責任比例跨度過大,一般操作是10%一個臺階,在有些賠償總額較大的案件中,10%就是幾萬元,不利于雙方達成和解。
2、來自非交通事故主體方面:當前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涉及保險公司,其在調解中的調解意愿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調解結果。由于各種原因,保險公司對參與調解以及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缺乏積極性,有些代理人表示他本人已經可以接受調解方案,但是根據公司的授權情況,還是選擇由法院判決。
3、來自訴訟風險代理方面:代理人利用受害人不熟悉賠償程序,將此類訴訟風險人為地復雜化、擴大化,從中收取遠高于代理費的報酬。法院積極協調力促案結事了,但個別代理人卻引導當事人或直接將賠償數額拉高偏離實際,有時還對當事人進行斷章取義的解釋,以至在雙方爭議較小的情況下,也無法調解。同時,風險代理系按標的額計取費用,有的代理人在寫訴狀時不分責任,一律主張對方承擔全部賠償,導致有的案件在責任明確的前提下,仍做無謂的糾結,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甚至使調解工作功虧一簣。
對策:
1、法律適用層面,加大與當事人的溝通力度,引導當事人基于法律規定進行協商調解,合理適度地確定心理預期。同時,對在實踐中發現的法律、法規適用問題進行梳理總結,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反映、建議,形成統一規定規范操作。對于責任比例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對標的額較大的案件,進行責任細化區分,利于雙方意見統一,便于法院執行和解。
2、保險公司層面,加大走訪調研、溝通協調的力度,就雙方在實踐操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對接,研制解決方案,形成統一的調解程序和具體規范。
3、風險代理的規制層面,引導當事人正確區分代理費、訴訟費、執行費及賠償款之間的關系。建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此作出相關調研和統一規范,以正確、及時、有效地處理好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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