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導讀: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林某因得不到及時的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以一審法院對其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提出上訴。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林某因得不到及時的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以一審法院對其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提出上訴。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據刑法“謙抑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在有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將交通肇事人逃逸后因其他外力作用而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也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是不符合刑法的本質精神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3月12日凌晨3時許駕駛一輛現代牌轎車在北京市南四環由東向西行駛至馬家樓時與一輛同向行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致三輪車騎車人林某被撞倒在機動車道上李某隨即駕車逃離現場。林某蘇醒后正在爬起的時候被一輛由王某駕駛的超速行駛的同向小貨車再次撞倒并當場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自動到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林某因得不到及時的搶救而被隨后駛至的其他車輛撞擊并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施辦法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項之規定判決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李某對被害人家屬已經作出了經濟補償可以酌情從輕處理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以一審法院對其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條文不當導致量刑畸重提出上訴。
分析
本案中李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并無異議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李某駕駛的現代車輛撞在林某的三輪車尾部導致林某受傷。李某不僅不積極實施搶救行為而且立即駕車逃逸。之后被王某駕駛的小貨車撞死。公安部門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證實林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而死亡。
二.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看本案交通事故分為兩段前一段是李某將被害人撞傷后逃逸被害人與被告人負有同等責任后一段即王某將被害人林某撞死李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從上述兩份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看李某導致林某倒地受傷后逃逸林某又被王某撞死。被害人的死亡是李某與王某連續作用的結果。李某駕車導致林某倒地受傷是導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條件而不是原因如果王某謹慎駕車就不會發生將林某撞死的嚴重后果。雖然在后一段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中李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但該認定書只是明確了李某與王某之間的責任區分并不能直接得出李某對林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的結論。
綜上所述根據本案的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與被害人林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對被告人李某不能適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李某交通肇事的行為雖然沒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是其撞人和逃逸的行為為被害人的死亡創造了條件死亡結果應作為本案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故被告人李某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惡劣”的情形。而不能適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