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賠付標準是多少錢

導讀:
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賠付標準是多少錢(一)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沒有實際減少的收入就不能獲得賠償。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醫療費的概念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那么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賠付標準是多少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賠付標準是多少錢(一)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沒有實際減少的收入就不能獲得賠償。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一)醫療費的概念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關于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賠付標準是多少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賠付標準是多少錢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條文解釋
該條是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內容較簡單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再乘以相應的年限即可。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及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二)條文理解
1、關于計算標準本條為傷殘賠償金的計算確立了兩個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靜負擔系數計算出來的個人年均收入。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來的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期限為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本條第二款規定了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斟酌因素既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誤工費的計算及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條文解釋
本條主要規定了三個問題
1、誤工費的計算標準誤工費的計算應當以其收入狀況乘以誤工時間。
2、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應當根據受害人自接受治療到康復所需的時間確定其標準以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
3、受害人收入狀況的確定根據受害人有無固定收入的不同情況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X誤工時間
(四)適用應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實際減少的收入”在此有兩個問題需明確。第一、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第二、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損害后其所在單位并沒有扣發或全部扣發其收入對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誤工損失。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沒有實際減少的收入就不能獲得賠償。
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的概念
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為恢復健康而需要就醫診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醫療費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醫療費可以為住院醫療費也可以為門診醫療費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傷殘人員以及搶救傷重死亡人員。醫療費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顯而易見的后果體現了對受害人身體權和健康權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當予以賠償。
(二)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范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交通事故結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