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

導讀:
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的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一方故意破壞現場一種不是故意破壞現場。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后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在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壞現場然后再實施逃逸的。那么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的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一方故意破壞現場一種不是故意破壞現場。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后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在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壞現場然后再實施逃逸的。關于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
交通事故中破壞現場的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一方故意破壞現場一種不是故意破壞現場。這兩種情況只要了解了其中一個就同時了解了另一個。因此本文就以故意破壞現場行為來介紹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
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是指發生事故以后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故意破壞現場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四條
第一行為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如果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破壞了現場則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壞現場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當事人破壞現場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只有故意破壞現場時才能推定責任過失破壞現場的不能適用推定責任。這里的故意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現場的原始狀態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第三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故意破壞現場是當事人沒有逃逸在事故現場破壞現場的行為。在實際辦案中確實存在事故車輛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后首先故意破壞現場然后再實施逃逸的。
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于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因果關系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后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系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確定以后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著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系數”問題例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