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認定重大過失

導讀:
對一些危險性的工作國家或行業都會對這些工作的操作規程做出相應的規定如果雇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在某些危險場合雇主或其他在場人員已對雇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勸阻或對雇員進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員不聽勸阻而最終發生傷害事故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但此時投保方的未如實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代理人所導致的因此很難認定投保方存在重大過失。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那么交通事故如何認定重大過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一些危險性的工作國家或行業都會對這些工作的操作規程做出相應的規定如果雇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在某些危險場合雇主或其他在場人員已對雇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勸阻或對雇員進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員不聽勸阻而最終發生傷害事故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但此時投保方的未如實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代理人所導致的因此很難認定投保方存在重大過失。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關于交通事故如何認定重大過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重大過失
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后果。
關于雇員存在重大過失行為的認定
民法中關于重大過失的最早規定應當說起源于羅馬法早在羅馬法時期“將過錯的概念作為法律責任的衡量標準完全貫徹于所有以損害賠償為主的法律關系中是古典法學的一個偉大創舉。”此時的過失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重過失、輕過失以及處理自己事務的勤謹重大過失亦稱“重過失”是一種嚴重的疏忽即缺乏普通人本應具有的最起碼的勤謹注意。在具體個案中判斷雇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員是否具有從事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年齡層所應有的認識能力、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
1、雇員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一些危險性的工作國家或行業都會對這些工作的操作規程做出相應的規定如果雇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
2、雇員是否具有專業的職業技能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否由雇員違反職業要求的行為所引起。
3、雇員是否存在不聽勸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險場合雇主或其他在場人員已對雇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勸阻或對雇員進行了必要的提醒雇員不聽勸阻而最終發生傷害事故的應當認定雇員有重大過失。
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
1、普通人的注意。
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或者講通常智識之人)在通常情況下應當能夠注意到作為標準。對于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注意到卻沒有注意可以判定有過失。
2、應與處理自己的事務為同一注意標準。
這是一種主觀標準。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了如同處理自己的事項一樣的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該注意以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應盡的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
4、如在很多情況下鑒于保險合同專業性強的特殊性質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方在投保時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的指導完成。而代理人可能秉著其對被保險人的熟悉和推銷保險的習慣代填投保單或促成該項保險業務客觀上使投保方失去了仔細閱讀條款并審慎填寫的機會從而導致不實告知事實的形成。但此時投保方的未如實告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險代理人所導致的因此很難認定投保方存在重大過失。
5、如車險中投保人未能及時報案是由于出差在外工作繁忙一時疏忽并不是故意為之且并未影響到保險事故的認定和定損理賠。此時應認為投保人只是因一般過失未盡及時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后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特大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事故報告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歷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違反本規定有下例行為之一者特大事故調查組可建成議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已發生的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合者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
2、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特大事故調查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