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如何確定

導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如何確定呢?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如何確定呢?下面我們就來了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吧。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如何確定?
刑事責任的被告當然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訴訟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在有些特殊情況下,應當賠償物質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
(1)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職責。
(2) 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機關作出勞動教養處理或行政拘留處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未被交付法院審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3) 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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