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起交通肇事案中應當如何推斷因果關系

導讀:
經司法醫學鑒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體挫碎死亡。經現場勘察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酒后駕車超速且該車燈光照射系統不合格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被告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肇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評析本案中最關鍵的是如何推斷李某的過錯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刑法上直接因果關系必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有的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間接因果關系都能成為刑法規定的間接因果關系。那么該起交通肇事案中應當如何推斷因果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司法醫學鑒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體挫碎死亡。經現場勘察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酒后駕車超速且該車燈光照射系統不合格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被告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肇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評析本案中最關鍵的是如何推斷李某的過錯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刑法上直接因果關系必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有的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間接因果關系都能成為刑法規定的間接因果關系。關于該起交通肇事案中應當如何推斷因果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李某與周某在朋友處飲酒后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同方向后方姜某駕駛的大貨車從慢車道進入快車道行駛在并道過程中司機李某判斷失誤造成所駕駛的轎車右前部與大貨車左前輪相撞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周某被甩出車外后被其他過往車輛拖帶至一公里外并輾壓致死。
經司法醫學鑒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體挫碎死亡。經現場勘察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酒后駕車超速且該車燈光照射系統不合格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姜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無責任。
分歧意見
審理中對交通肇事事故責任認定及被告人李某、責任人姜某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無異議但對被告人李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駕車超速行駛造成兩車相撞致使其車內被害人被甩出車外又被其他過往車輛拖帶輾壓致死。被告人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肇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雖負事故主要責任但是司法醫學鑒定書證實周某系被其他車輛(下落不明)拖帶輾壓致死。那么被害人被甩出車外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是輕微傷、輕傷還是重傷或死亡均存在可能性不能得出被害人被甩出車外一定會被其他車輛軋死的結論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
評析
本案中最關鍵的是如何推斷李某的過錯行為與周某的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行為在客觀方面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事故責任認定)二是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而這個“嚴重后果”必須是致害人的過失行為導致的必然結果也就是說過錯行為與后果之間是必須是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事實分析
筆者認為本案中被告人駕車肇事后將被害人甩出車外這是客觀事實但這一客觀事實是否一定會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答案卻不是唯一的。設想如果被害人被甩出車外的同時沒有其他車輛駛過被害人可能毫發無損可能會造成輕傷可能重傷甚至死亡。這就表明被害人被甩出車外并不必然帶來死亡的結果。
三、“因果關系”理論分析
刑法規定的因果關系包括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兩種。其中直接因果關系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沒有介入中間環節而直接產生危害結果間接因果關系所表明的內容是危害行為通過介入中間環節間接產生危害結果。無論是直接因果關系還是間接的因果關系均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刑法上直接因果關系必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對有的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比如刑法第257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條虐待罪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間接因果關系都能成為刑法規定的間接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間接的因果關系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關系即數個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還包括中斷的因果關系形式即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在這里我們不妨引入西方侵權法理論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來加以分析。根據布萊克法學詞典的解釋“插因是一種獨立的原因橫插在原初的不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改變了事件的自然結果產生了一種否則不能達到和不能預見的結果。這種獨立的作用破壞了被告的過失行為和不法結果之間的聯系。這種獨立作用本身就是一種直接原因一種有效的插因是一種新的和獨立的力量它打斷了原初不法作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本身成為一種直接原因和近因。”
本案中被告人違章行為引起肇事將被害人甩出車外本案中的危害結果既有可能是多因一果也不排除是“插因”的危害結果(危害結果不明)在這一過程中有可能是介入的其他車輛將被害人拖帶輾壓致死(有可能發生新的危害后果如被害人輕微傷或輕傷被軋死)。
四、證據方面的問題
此外從證據角度來講認定被告人的肇事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證據上缺少唯一性和排它性。
根據我國刑訴法關于證據的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審查判斷證據其中應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即是依照證據形成的證明體系足以對案件事實得出肯定的唯一的結論并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本案中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違章肇事將被害人甩出車外被害人被其他過往車輛拖帶輾壓致死在這一過程中第一不能排除被害人被甩出車外造成輕微傷和輕傷后果也就是說死亡結果不是唯一的.第二不能排除其他車輛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因此認定被告人違章行為一定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缺乏證據。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