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寫了沒有拿到錢負違約責任嗎

導讀:
很多人都選擇了借錢來解決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借的同時也需要簽寫借條,借條是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的憑證之一,借條是由借款人出具的,出借人要保管好借條,出現債務糾紛時,借條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那么借條寫了沒有拿到錢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借條寫了沒有拿到錢負違約責任嗎
如果是個人之間的借貸,借條寫了后,但借款人沒有收到錢的,借貸關系未成立,不需要承擔違約現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只有借條復印件起訴還錢可以嗎
實際中,到法院起訴還錢,法院會審查是否有“借款事實”和“借款合意”。
具體地,法院是從以下進行確定:
1、借款合意
雙方對借款達成一致,以借條、欠條和口頭協議約定。
不過,起訴至法院后,法院通常是審查借條的原件,確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而借條復印件不能獨立做證據使用,要以其他證據佐證。
提供借條復印件,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時,可以拿出能夠證明有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的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
2、借款事實
實際中,具體是以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明存在借款事實,法院審查時還會結合借款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判斷。
因此,一般地,只有借條復印件,其實很難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系,法院為避免出借人收到還款后再次主張債權,導致借款人利益損失,所以債權人起訴還錢將很難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