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被自己車軋死需要“三責險”理賠嗎

導讀:
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家人向保險公司多次請求“三責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被害人系“車上人員”不是“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律師認為依據公平原則車輛三責險旨在確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得到保險上的救濟。保險公司剝奪被害人獲得保險救濟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一、保險公司認為被害人是保險車輛上的“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保險范圍這一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被害人在事發時已離開駕駛室離開車體失去了對該車輛的操作和控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符合交強險理賠的條件。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那么司機被自己車軋死需要“三責險”理賠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家人向保險公司多次請求“三責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被害人系“車上人員”不是“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律師認為依據公平原則車輛三責險旨在確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得到保險上的救濟。保險公司剝奪被害人獲得保險救濟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一、保險公司認為被害人是保險車輛上的“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保險范圍這一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被害人在事發時已離開駕駛室離開車體失去了對該車輛的操作和控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符合交強險理賠的條件。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關于司機被自己車軋死需要“三責險”理賠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2年4月22日被害人駕車在湖南物流園內修車后車輛無法啟動被害人在駕駛室外啟動后車輛滑行被害人即追逐車輛在滑行中與停放的他車尾部相撞被害人被本車左側車體擠軋致傷經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交警和保險公司分別報了案。長沙交警大隊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害人負事故全責。
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家人向保險公司多次請求“三責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被害人系“車上人員”不是“第三者”為由拒絕理賠。
被害人家人遂委托本律師代理向法院起訴索賠。
律師認為
依據公平原則車輛三責險旨在確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及時得到保險上的救濟。保險公司剝奪被害人獲得保險救濟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
一、保險公司認為被害人是保險車輛上的“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保險范圍這一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機動車輛保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時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的人員。據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認定標準是事故發生的瞬間受害人所處的物理位置在車上為”車上人員”,在車下為“第三者”。
本案被害人在事發時已離開駕駛室離開車體失去了對該車輛的操作和控制身份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符合交強險理賠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保險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針對第三者的范圍未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事故發生后雙方對第三者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故對死者應予保險賠償。
保險公司主張將所有曾在該車內的人員均視為本車上人員而拒絕賠償違反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及公平、公正原則也違背了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基本理念。
2、“車輛修理時發生事故免責”的條款無效。
本案中投保時在保險公司制式的投保單上應有投保人簽字但保險公司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卻是與投保單相分離的另一份單行材料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上卻沒有投保人閱知簽名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向投保人盡到了保險法規定的說明義務。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未說明的免責條款無效。
這一抗辯理由也不能成立。
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經法庭調解保險公司與被害人家人達成賠償協議支付賠款11萬元。




